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甲辰(龙)年二月十九 | 联系我们

加入协会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范性文件等
[发改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发布时间:2018-06-13 浏览:410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