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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建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建建〔2019〕121号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4612
  •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加大对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民营建筑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建筑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活力,推动全省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提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民营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省建筑业提质增效和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对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的条款或规定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全面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民营建筑企业平等竞争地位。专项清理工作应于4月20日前完成,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清理情况于4月25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三、构建统一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一)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各地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不得将在甘业绩、获得奖项及限定企业注册地等作为投标要件,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民营建筑企业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四、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平台,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一)指导行业协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民营建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合作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民营建筑企业信息交互平台,引导民营建筑企业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联系,推动金融机构对民营建筑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帮助民营建筑企业破解投融资渠道不畅、拓展市场能力不足的问题,解决民营建筑企业的后顾之忧。
        (二)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对于保留的上述4类保证金,应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民营建筑企业能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的,不得要求以其它方式缴纳。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民营建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五、扶持民营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全面落实《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深化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通过采取简化办理流程,压缩资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核发等业务办理时限,优化管理方式等工作措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化水平,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二)培育若干具有核心竞争力与创新能力的民营龙头建筑企业。鼓励支持一批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优秀民营建筑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优化技术资源,发挥专业优势,逐步做大做强。引导省内外大型龙头企业与民营建筑企业结对帮扶,通过“以大带小”、以强带弱、联合经营、相互学习、优势互补等形式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三)鼓励民营建筑企业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州)及行业设立的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帮助民营建筑企业了解掌握优质工程的创建、申报及评审标准,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六、加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各地探索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记录,为诚信经营的民营建筑企业提供信用支持,推进信用记录在工程招投标、动态监管、资质管理、评优评先中的应用。各地在开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时,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要采用同一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民营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
        七、支持民营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民营建筑企业中、高级职称人员缺乏,对职称评定工作重视不够等问题,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增强人才引进和人员培养,加大对民营建筑企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为民营建筑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创造有利条件,指导行业协会组织民营建筑企业管理及技术人员等开展培训学习,着力提升民营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骨干队伍的专业技能。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充分依托大型企业培训基地、施工现场资源等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提升民营建筑企业建筑工人技能水平。
        八、畅通民营建筑企业沟通渠道,建立支持服务长效机制
        (一)各地在研究制定涉及民营建筑企业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广泛、充分听取民营建筑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政策衔接与协调。要充分利用行业期刊、媒体等强化对支持民营建筑企业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联系服务民营建筑企业工作机制,开展领导定点联系服务企业活动,通过深入民营建筑企业调研、现场办公、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畅通民营建筑企业反映诉求、提供建议的途径,以充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民营建筑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民营建筑企业的举报投诉,保护民营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工作,要将此项工作做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制定出台支持政策措施,确保支持民营建筑企业的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