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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制止恶性竞争的行业自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19 浏览:11554
  • 关于印发《关于制止恶性竞争的行业自律规则》的通知

    沪建施协( 2006 )第018 号

    各会员单位:
         《关于制止恶性竞争的行业自律规则》经本会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讨论,之后经书面表决同意,现已生效。现印发给你们,望自觉贯彻执行,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关于制止恶性竞争的行业自律规则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要恪守商业道德,自律经营行为,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针对当前招投标活动中恶性竞争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规则。

         一、自觉遵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做到不围标、不串标、不哄抬报价、不诋毁同行。

        三、在投标报价时,做到不用低于成本或低于行业公布的指导价的报价竞标;不用低于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竞标;不搞低价采购的假证明。

        四、在投标过程中,做到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赶工措施费用报价与方案相匹配,不向招标人作出无法保证兑现的盲目承诺。

        五、中标后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时,不搞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阴阳合同”或“补充协议”。

        六、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不以行贿或承诺给予好处以谋取中标。

        为保证行业自律效果,协会投诉中心受理社会各方对本行业企业的投诉,同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的信息沟通制度。凡发生违反本规则不良行为的,协会对企业进行约谈,给予提醒或劝诫;对因恶性竞争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取消当年参加协会的白玉兰奖和综合实力排名的申报资格。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业内企业特别是本会会员企业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经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讨论,之后经书面表决同意公告生效。

     

          附: 关于建立会员企业维权服务中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