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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建施协(2012)43号)
 发布时间:2012-09-07 浏览:9469
  • 各培训机构: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培训机构除遵循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建协文件建协[2011]31号及中建协《关于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外,本市对培训课时、继续教育成绩评定、收费标准、加强培训管理等问题作出以下统一规定,各培训机构应遵照执行。 

          一、培训内容及课时

          1、课程结构与学时安排

          遵循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教学大纲》的规定,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表》执行。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2、必修课与选修课讲授内容

          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各课程单元的教材章节内容组合情况说明》执行。

         3、统一按120学时(面授)为开班周期

          鉴于一级建造师,大都在项目中担任重要职务,集中连续学习有难度,为尽量缩短培训天数,建议适当延长每天的培训时间。

          每天授课10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上午8︰00~11︰40; 下午1︰00~17︰10;上午、下午中间各休息10分钟。每周授课3天,累计4周,共12天完成120学时;或每周授课2天,累计6周完成。如每天安排8课时,面授时间应为15天。

          二、学习测试及继续教育成绩评定

          1、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的规定。学习测试本市统一采取考试的方法,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测试合并进行。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2、严格学员考勤制度,缺勤2天以上,或培训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的评为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

          3、学员在继续教育期间因特殊情况请假,缺课内容,在以后培训班中补足,可视考勤合格。

          4、继续教育成绩合格的条件:学习测试及格、考勤合格、培训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三、第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学员培训

          1、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按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各课程单元的教材章节内容组合情况说明》执行,统一按60学时为开班周期。

          2、学习测试及继续教育成绩评定,参照第一专业的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

          1、培训费: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相关事项的通知》“继续教育可按每课时15~25元收取”的规定,本市定为每课时20元。120课时为2400元。

          代办费:500元(含报名费、证书费、教材费、餐费)。

          第二专业培训费:1200元。

          代办费:380元(含报名费、证书费、教材费、餐费)。

          2、各培训机构自行向物价局备案。

          五、加强培训管理

          1、加强授课教师管理,授课教师应遵守职业准则、严于律己、严谨治学、钻研教材、联系实际、因材施教、服务学员。

          2、建立教学检查制度,实施日常动态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听取学员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努力提高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

          3、加强学员考勤管理,认真做好因故缺课学员的补课工作。

          4、建立培训档案,部分统计表格见附件。

          六、继续教育培训起讫日期

          上海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自本通知下发日开始正式启动,力争二〇一三年上半年完成。

          附件:上海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部分表格样张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