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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资委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落实《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23 浏览:7175
  • 商务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资委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落实《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专项检查的通知
    商合函[2010]2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2009年,对外承包工程逆势而上,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今年以来,此项业务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2008年9月1日,《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广大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强化规范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面对金融危机,沉着应对、积极拼搏,主动调整经营战略,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在逆势中迅速企稳,继续保持较好较快发展,为稳外需、保增长、促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外承包工程近年来的稳健发展已为此项业务进一步转变增长方式营造了更加宽松和适宜的环境。新形势要求我们在继续应对危机,保持业务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通过更加全面和深入地贯彻《条例》,不断完善对业务的促进与规范,增强业务发展的科学性,更好地处理当前与长远,规模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的关系,将工作重心进一步向转变增长方式上转移,不断推动此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为此,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决定组织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商务、外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资、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以 “推动业务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强化规范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业务促进” 为目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一是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力度,使各企业和各有关方面进一步加深对《条例》作为业务科学发展法律支撑和规范管理法律依据的纲领性文件的理解,提高对《条例》在规范、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条例》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实施品牌战略、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作用;二是进一步增强和提高有关企业认真学习领会并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原原本本地学习《条例》,熟悉《条例》内容,认真对照检查,自觉纠正和消除经营管理中的偏差和隐患,进一步强化规范经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汇总梳理业务发展和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及各有关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集中力量依据《条例》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业务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体制;四是将工作重心进一步向转变增长方式上转移,提高业务整体水平和技术含量,增强业务发展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二、对照检查内容

      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逐条对照检查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包括:未获得经营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未办理项目投(议)标许可;不服从行业组织协调;未履行合同规定按期保质实施项目;转包或层层分包项目;未与派出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

      三、检查方式

      中央企业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开展自查。地方企业在注册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下自查。驻外使(领)馆对国内企业在驻在国开展承包工程情况进行一线检查。

      有关部门对企业自查、地方检查、境外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地方、驻外使(领)馆要指导、督促企业正确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意义和目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要成立工作组,指定联系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落实《条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梳理、归纳、总结,指导、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于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对于自觉贯彻落实《条例》的企业给予表彰;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又未及时整改的企业进行查处。

      同时,各部门、地方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条例》和企业贯彻落实《条例》取得的成果。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要设立投诉部门和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将受到表彰和处罚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专项检查期间每月30日前向商务部和有关部门报送专题工作简报,抄送承包商会,通报各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总结成功经验和企业自觉贯彻落实《条例》等情况。

      五、具体安排

      (一)深入学习阶段(2010年5月)

      企业在各级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领)馆指导、监督下,开展学习《条例》活动。(《条例》详见,合作司子站,政策规定)。

      (二)完善提高阶段(2010年6月-2010年11月)

      企业按照《条例》规定逐一对照检查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政策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9月30日前,中央企业将总结报告报送承包商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地方企业总结报告进行梳理、汇总后通报承包商会;境外企业总结报告由驻在国使(领)馆(经商处)汇总后通报承包商会,抄送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承包商会组成工作组赴企业、地方、有关国家进行抽查,并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中央企业进行表彰、查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地方企业进行表彰、查处。有关表彰、查处情况通报承包商会。承包商会将受到表彰、查处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承包商会对中央、地方、境外企业总结报告及对企业的表彰、查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后报送商务部和有关部门。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制订相应的规范、促进和保障措施并报送商务部和有关部门。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研究相应的促进和保障措施,起草总结报告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