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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建筑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8〕683号]
 发布时间:2008-09-09 浏览: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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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相关行业协会:

      为提高建筑业务工人员持证上岗率,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及《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对生产操作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和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标准

      本市注册的建筑劳务企业,其自有技术工人的数量以及等级比例配置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自有技术工人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固定期限一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务工人员。2008年10月30日前凡自有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等级比例配置不满足资质要求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逐步提高施工现场务工人员持证上岗比例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招用或要求建筑劳务企业提供合格的务工人员,并使用“施工现场用工管理软件”,通过读取“信息卡”对本工地范围内的务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对生产操作工人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进行审核。

      自2008年8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工地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进行考核管理。以工地务工人员总数为基数,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必须逐年达到下列要求:2008年不低于25%,2009年不低于40%,2010年不低于60%。凡未达到要求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对该建筑工地的总包企业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持证上岗人员的信息化管理

      凡取得本市以及外省市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上岗人员,应当携带证书及时到各区县信息卡受理点办理信息登记。

      四、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强化对建筑劳务企业和施工现场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督查,并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商有关部门设立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点;或者与已有的职业技能鉴定点加强联系,积极为企业和务工人员参加鉴定提供便利服务。

      五、认真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建筑企业组织务工人员参加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且成绩合格,可对该企业垫付的技能考核费予以全额补贴,对所涉及的鉴定场地、材料消耗费用补贴120元/人。今后若有新的补贴政策出台,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