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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办和举办期间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沪建交〔2009〕1182号]
 发布时间:2009-09-03 浏览:8673
  • 各区县建交委,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建设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43号,以下简称《通告》),确保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根据《通告》第三条授权,现就规定期限内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停止施工的作业项目包括:桩基、基坑、建筑、装饰、修缮、市政、管线、拆除、安装、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作业项目。

      二、《通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区域包括:围合道路(河道)外侧延伸至30米范围,旅游景点周边50米范围,主要公路、道路两侧30米范围。在此区域内停止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桩基和基坑等施工作业。

      三、根据《通告》第二条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或拆房行政管理部门对拆房许可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通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内,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所有新申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属《通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区域内,对桩基工程中的工程桩(围护桩)和基坑开挖施工项目实行分类专项许可制度,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基坑开挖工程施工许可证。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工程桩(围护桩)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属《通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区域内,2009年12月1日起,停止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属《通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区域内,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拆房许可证。

      (五)凡本规定实施《通告》所涉及的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其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复工之日起,按实际停工日期作等同延长,建设单位应将市或区签发复工核验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递送原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加注施工许可证延长有效期。

      四、停止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内须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请于2010年4月1日前办结停工手续;相关工程受监部门应当主动前往施工现场提请和协助办理停工手续,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指导和复核:

      (一)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塔机吊臂和平衡臂垂直紧锢挂放或拆卸,亦可将塔身下放平卧地面;无扶墙的塔机基座应予以紧锢,防止滑动;

      2、人货两用升降机舱降至地面,所有层面升降机舱出入口安全门应当予以闭合锁扣;

      3、关闭施工现场所有动力电源闸门,动力电源控制箱门予以闭合锁扣,并粘贴封条,严禁擅自开启;

      4、其他方面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围挡围网要求

      停止施工工地其围挡围网标准应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迎世博专项整治方案〉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迎世博文明施工整治标准(暂行)〉的通知》(沪建交〔2009〕479号)文件要求执行,并做好日常维护保洁工作。

      (三)现场管理要求

      1、建立留守人员值班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分别担任值班长和副值班长,应编制含有值班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的值班名册,并递交给区县建设交通委,同时抄送给工程受监部门和市建管办;

      2、建立出入人员凭证登记制度,明确措施阻止非值班人员在工地内住宿和进入停止施工的楼宇。

      五、各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科学、合理和有效地安排所属工程的施工工期;认真做好停止施工前现场各项报验准备工作,稳妥安置工程务工人员,明确留守值班人员的生活保障措施,编制停工期间工地的日常维护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停止施工工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就此作出书面承诺,并递交所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通告》的执行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要牵头协调区县房管、市政、绿化以及管线等管理部门,共同加强世博会期间对相关建设工地的监管,特别是要强化对停止施工工地的巡查,明确监管责任人。停止施工期限届满,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对停止施工工地的复工核验,确保工地按时、安全复工。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