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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1701号]
 发布时间:2009-12-31 浏览: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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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2010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维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订方案,加强检查,切实履行维权管理职责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以稳定大局为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落实,重监管。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订和完善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理机制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要按照“条线联动、以块为主”的处置模式,加强与劳动、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协调机构。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程序、处置责任人和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人员。方案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在2010年1月8日前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县)对突发事件,要迅速及时在当地化解处置,并按程序及时上报处置情况。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在2010年春节前足额结清

      2010年春节前,各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本市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企业先自查自纠,管理部门在自查基础上开展普查,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在2010年春节前足额结清。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对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企业,对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对不能及时支付工资、有拖欠可能的企业,对可能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项目,要采取预警约谈等措施,逐个重点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跟踪督查,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制订相应应急预案

      各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设立接待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对农民工举报、投诉、来信来访,要事事有回应,件件有交待。本着“向谁投诉,由谁受理处理”的原则,加强与劳动等部门的配合,快速妥善处置农民工工资纠纷;加强与当地政府以及公安、工会等部门的衔接,尽早处置苗头性纠纷,制止群体性事件,加大对卷款逃匿、恶意欺诈等行为的震慑、打击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确实因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闹访等事件的,应立即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发生闹访事件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改;

      2、在闹访事件解决前,暂停责任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禁止闹访工程的项目经理担任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先行解决拖欠问题。

      对经查实确实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或由于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行为导致拖欠工资行为发生的,或以索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为恶意催讨工程款的,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对责任企业在本市的在建工地进行全面检查,有违规用工行为的严肃处理;

      2、对责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责任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将其拖欠记录纳入上海市企业诚信管理系统,提请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并对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责任企业注册地非本市的,通报抄送企业所在省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3、取消责任企业两年内参加各类创优评比申报资格;

      4、将责任企业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两年内凡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均要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5、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本市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年内不予批准;

      6、根据闹访事件严重程度,禁止责任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半年至一年;责任企业两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闹访事件、或连续两次以上被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责任企业属于本市企业的,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重新进行核查,对注册人员不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直至资质证书撤回;对本市注册人员在外私自承接业务导致欠薪投诉的,暂停其注册资格。

      7、对闹访事件中少数个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将登入用工管理系统“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在本市建筑行业务工。

      (五)沟通信息,加强联动,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2010年1月15日至2010年2月12日,市区(县)两级责任部门和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确保负责人、联系人通讯畅通,应急处置人及时到位;同时建立清欠工作一周一报制度,各区(县)于每周五向市安质监总站上报区(县)范围内的拖欠工资事件及处理情况,重大事件必须当日及时上报。

      二、规范用工,加强管理,切实履行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原则,建筑业企业应规范用工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动员部署,层层落实

      要通过动员大会、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工作部署,学习贯彻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合理调配企业资金,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各施工分包单位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确保工资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二)认真自纠,完善管理

      要对所有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抓紧开展农民工工资管理包括职工名册及身份证明、用工协议、记工考勤、工资支付(发放记录、发放形式、发放公示牌)等内容的自查自纠,建立台账,掌握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

      (三)履行职责,足额发放

      要切实履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职责,督促分包企业按时发放,对可能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项目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企业应按规定将工资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交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务项目负责人、劳务队长在劳务工工资发放方面的监管。

      (四)配合管理,预防激化

      总承包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筹集应急准备资金,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置农民工催讨工资的上访事件;对借拖欠工资为名的敲诈等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宣传教育,维权畅通

      充分发挥民工学校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告知农民工维权讨薪的合法途径;作为从源头上化解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举措之一,推广施工现场工资发放公示牌制度,畅通企业内部的投诉渠道。

      三、切实做好春节前工地管理工作和建筑业农民工春节返乡工作

      (一)春运高峰,提早安排

      各在建工程项目若无特殊进度要求,应避开春运高峰,提早安排农民工返乡。各建筑企业应在安排交通车辆、团体购票方面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春节加班,后勤保障

      如因工程需要确需在春节期间加班的,施工总包单位应在节前向工程受监的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加班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程有关管理人员必须驻场,并妥善安排好加班人员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加班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计发。

      (三)节后复工,安全施工

      春节期间停工的工程项目,应安排项目管理人员值班,做好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节后复工前,应对施工机械、施工用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务工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后方可开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