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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与行罚处罚事项关联的通知[沪建交(2010)118号]
 发布时间:2010-04-16 浏览:9130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与行罚处罚事项关联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将企业资质审批纳入诚信管理平台,实现建筑行业市场和现场管理的联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与行政处罚关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资质时,有关受理部门应加强资质审批与行政处罚事项的关联。

      (一)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在规定年限内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二)勘察、设计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在规定年限内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三)监理企业在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时,在规定年限内,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四)招标代理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或重新申请暂定级时,在规定年限内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五)造价咨询企业在申请甲级、乙级资质时,在规定年限内,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七)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认定许可机关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除上述部令已列出的关联事项外,市、区(县)两级资质受理部门若需将一些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资质关联事项的,应当报市建管办审核。

      对具有多种类型资质的企业,其违规行为仅与其相对应的资质关联,不与其他类型的资质审批关联。

      二、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的确认以执法主体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准,处罚生效从文书送达当事人时起计算。在相关规定时效内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相关联。

      三、通过信息系统,加强关联事项前置提示。全面推行市、区(县)两级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市、区(县)两级建筑建材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将处罚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并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相关联。同时,计算机管理系统将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自行网上申报时给予提示、限定。

      相关企业可登陆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通过
    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查询被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

      四、申报资质企业对被行政处罚记录存在时效有异议的,或者已对原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处于过程中的,可以向市建管办(市建材办)提出审核申请,市建管办(市建材办)将复核该记录的原行政处罚案件,并依法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结论意见。

      五、有关规章发生调整时,以新规定为准,并同步实施相关事项的关联。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201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