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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世博会后本市建设工程复工、新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0〕974号]
 发布时间:2010-11-02 浏览:8705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世博会后本市建设工程复工、新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巩固世博会期间建设工程管理的良好成效,现就本市有关世博会后复工、新开工工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对复工、新开工工地的审核

      (一)复工工程的审核

      按照市政府43号令停止施工的工地,需按下列程序办理复工手续:

      1、自查、整改。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总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复核,针对安全生产要求和文明施工标准开展复工条件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整改。

      2、复工申请。建设单位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工地复工申请审核表》、并携带书面复工申请书、自查记录和文明施工承诺书,向工程所在地的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工手续。

      3、现场复核。工程所在地的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自接到复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前往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内容:一是总包、分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已到岗;二是现场施工塔机、人货两用升降机进行一次使用前的检测,其它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尤其是活动房完成一次例行检查和保养;三是文明施工已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文件要求执行;四是总包单位对所有进场分包单位重新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各作业班组的人员花名册,是否具备应有的岗位证书等。总包单位对所有进场分包单位已签署完安全协议;五是专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已完成审批程序。

      核查后,在2个工作日内,工程所在地的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在《上海市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工地复工申请审核表》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市安质监总站。

      4、监督抽查。市安质监总站自收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签署复审意见。复审合格的,由市安质监总站报市建管办。

      5、审核批准。市建管办自收到复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答复申请复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抄送市安质监总站、工程所在地的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若涉及施工许可证需延期的,同时抄送原施工许可发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新开工程的审核

      自2010年11月1日起,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开工工程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施工许可申请。建设单位向有关施工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文明施工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审核情况表》。

      2、现场核查。施工许可受理部门受理了施工许可申请后,将工程信息转工程受监管理部门。自接到工程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工程受监管理部门应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审核情况表》签署复核意见,回复申请单位,同时报市安质监总站备案。

      3、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凭《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审核情况表》,向施工许可受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培训

      (一)管理人员培训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专管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相关人员应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安全生产规范、质量标准等培训,并通过考核。

      (二)企业培训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和纲要,明确培训师资人员,组织施工班组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培训,并建立培训台账。

      三、加强工地动态监管

      (一)安全质量监管人员在第一次进入工地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对工地安全生产措施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立即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情形严重的,可责令停工。

      (二)市区两级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巡查和整治工作。

      附:1、《上海市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工地复工申请审核表》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审核情况表》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