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5日 星期日 甲辰(龙)年三月廿七 | 联系我们

加入协会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局委办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0〕1220号]
 发布时间:2010-12-27 浏览:8989
  •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本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按照“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建筑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加强企业和项目部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在春节前及时足额结清。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保证劳务工程款支付到位。总包单位即日起要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劳务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与劳务企业核对已完工作量的劳务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二)加强工资支付管理。企业必须将工资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放;实行“月结算、月发放、及时结清”制度,企业必须根据务工人员当月完成的工程量,量化应得工资额,按月足额支付;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发放记录须经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三)积极处置工资纠纷。总包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处理工资纠纷的投诉、上访事件,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一旦发生,总包单位应当全力配合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二、职能部门应扎实做好保障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维权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从即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程开展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劳务工程承发包情况;2、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情况;3、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4、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务工人员工资情况;5、施工现场使用用工管理软件进行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和用工数据报送情况;6、生产操作技术工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8、总包单位为务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情况。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即日起至2011年1月4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各在建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对照检查内容和相关管理文件,对所属工地自有务工人员、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保存好用工和自查情况的基础资料,同时填写“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自查情况表”(附表一),于2011年1月5日前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用工行为,各责任企业要及时进行自纠。2011年1月6日至1月21日为核查阶段。市、区(县)两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核查。核查重点是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被举报投诉的企业,以及已发现工程款存在严重拖欠、有可能引发欠薪的项目。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按照规定进一步跟踪处置,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完善应急处置体系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要按照“条线联动、以块为主”的处置模式,加强与劳动保障和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协调机制。

      各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程序、处置责任人和应急处置人员。方案在上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的同时,还应在2011年1月5日前上报市安质监总站。

      市、区(县)两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设立接待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对农民工举报、投诉、来信来访,要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交待”。按照“向谁投诉,由谁受理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避免引发群访、集防、闹访等重大事件。加大对卷款逃匿、恶意欺诈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市、区(县)两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确保清欠负责人、联系人通讯畅通,应急处置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建立清欠工作一周一报制度,各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于每周五向市安质监总站上报区(县)范围内的欠薪事件及处理情况,重大事件即知即报。

      (四)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因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访、集防、闹访事件的责任企业和项目,应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责令发生闹访事件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

      2、暂停责任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暂停相关项目经理担任新项目的负责人;

      3、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先行解决欠薪问题。

      对查实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或由于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导致拖欠工资行为发生的,或以索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为恶意催讨工程款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以下处理:

      1、对责任企业在沪在建工地进行全面检查,查处违规用工行为;

      2、对责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属本市企业的,将其拖欠记录纳入上海市企业征信管理系统,提请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属非本市企业的,将其通报情况抄送企业所在省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取消责任企业两年内参加各类创优评比申报资格;

      4、将责任企业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两年内凡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均要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5、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企业,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6、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可实施暂停责任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半年至一年的处理;责任企业若在两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欠薪闹访事件,属于本市企业的,将对其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重新进行核查,发现注册人员不到位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直至撤回资质证书;属非本市企业的,将清出上海市建筑市场。

      7、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的责任人员,将提请公安部门予以介入,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还将其个人信息登入用工管理系统“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在本市建筑行业务工活动。

      三、切实做好春节前工地管理和农民工春节返乡工作

      施工总包单位会同参建各方应对在建工地春节前的工程进度、人员安排、安全保卫等工作作出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早安排工地放假。各在建工程项目若无特殊进度要求,应在2011年1月15日前停工放假,避开春运高峰,组织农民工返乡。各建筑企业应在组织交通车辆、团体购票等方面为农民工提供服务。

      (二)加班工地严格监控。如因工程需要必须在春节期间加班的,施工总包单位应在春节前,向工程受监的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登记(附表二)。加班期间(除夕日和年初一必须放假),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程有关管理人员必须驻场,并妥善安排好加班人员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加班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计发。

      (三)停工复工要求。春节期间停工的工程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应安排项目管理人员值班,做好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节后复工前,应对施工机械、施工用电、安全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务工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后方可复工。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