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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率先发文在工期顺延基础上增加补偿天数
 发布时间:2020-04-27 浏览:2072
  •     日前,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工期调整
        1、一级应急响应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复工的工程,复工前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合同工期顺延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工期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期-原计划复工日期
        2、因疫情影响导致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承包人的实际人员投入少于计划人员投入时,发承包双方可结合现场签证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上述工期顺延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可参考以下公式计算,协商调整。
        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实际人员投入与计划人员投入不同的日历天×(1-折算系数)
        折算系数=平均每日实际人员投入/平均每日计划人员投入
        或折算系数=实际产值/计划产值
        疫情防控费计算
        发包人应据实计算。无法据实计算的,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
        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30元~40元/人·日计算
        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20元~25元/人·日计算
        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期间可按10元~15元/人·日计算
     
    来源: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