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用决不能列入招投标竞争
——本会就建筑业社保实施论证事宜积极开展工作
编者按:
去年10月13日,我会率10家会员企业领导参加了市建管办召开的关于贯彻社保的双向座谈会,参会人员用数据摆事实讲道理,从而使建设主管部门撤销了拟将印发的参保通知。
遗憾的是,后续没有跟进社保实施的政策研究,而《社会保险法》的执行期限已到,市社保局和市建交委于4月1日在网上挂出了关于参保的20号文,面对无法操作的政策文件,施工企业反响强烈,我会立即行动起来,组织会员企业研究,进行了一场连续的呼吁行动。
今年4月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沪人社养发(2012)20号文《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正式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3月31日,有不少企业去建筑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事项时,被告知该系统已关闭。4月1日,有企业去区社保中心询问缴纳城镇保险的有关手续,被告知暂无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突然间,参保形成了真空期,在施工企业中引起了很大反响。
4月1日当天,不少会员企业纷纷致电协会询问参保问题,更有不少企业领导焦急的登门协会反映情况。根据这一情况,协会立即着手研究沪人社养发(2012)20号文,并于4月5日紧急召开了部分总包企业、劳务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座谈会,集中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企业一致认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外来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是一项关乎民生的重要工作,意义重大,但是由参加综合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实务工作,而相应的实施细则又没有及时出台,最重要的是这项费用绝不是简单的如文所示由劳务用人企业缴纳,因此20号文是根本无法执行的。为了尽快缩短脱保的真空期,协会根据座谈会的意见和建议,迅速向市建交委上报了《关于实施沪人社养发(2012)20号文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协会在紧急报告中重点呼吁必须解决社保费用的来源问题,强烈要求不能将社保费用列入招投标竞价范畴,以确保使外来从业民工享受到这一保险利益。同时,对参保的操作问题提出了值得细化完善的5大问题。
协会的紧急报告受到了市建交委领导的高度重视,黄融主任亲自批示要求建管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答复和解决的建议。与此同时,协会召开秘书处办公会进一步研究社保问题,决定要主动组织会员企业研究具体的操作建议,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实施细则。4月20日,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志海又亲自参加了第二次企业座谈研讨会,和企业一起具体研究社保费用的来源测算等问题。4月25日,协会接到了市建管办的《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又立即组织了10家各系统的会员企业研究(征求意见稿),于5月3日召开了第三次企业座谈研讨会,就费用来源、过渡期、综保后续处理等问题汇总归纳提出了10条具体建议。协会在上报市建管办的书面建议报告中再次声明社保费用是国家立法通过的一项政策费用,本质上和税费相同,因此决不能列入招投标竞争,建议由管理部门发布社保费率标准的计算规则,明确规定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把社保费用按有关计算规则予以单列,并在项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单独列明社会保险费用,作为合同备案的审查内容之一。
市建管办领导致电协会表示感谢,并表示同意社保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并将协会的书面建议报告转送市社保局,以便在制定实施细则时研究协会提出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