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参加市财政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座谈会
5月29日,市建交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召开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座谈会,本会应邀并组织建工(集团)总公司、城建集团公司、市建一公司、市建四公司、机施公司、金鹿公司等单位的财务主管领导参加座谈会,就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问题展开研讨。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为了完善国家的税收制度,进一步打通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充分抵扣,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的税赋。根据国家财税{2011]110、111号文精神,“营”改“增”在上海进行试点,本市缴纳营业税的四大行业,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和建筑业,都要进行 “营”改“增”改革,目前,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此项改革已经完成,下一步是建筑业,市领导对建筑业的“营”改“增”相当重视,财税局也正着手开展调研。
在会上,与会领导认为,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赋,但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必将带来新的问题:
首先,因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全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税赋可能无减反增。建筑行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企业,其人工成本占成本总额的比重,较其它行业要高得多,按相关规定人工成本不得作进项抵扣;建筑材料中除钢材、商品混凝土外,较难全部取得增值税发票,也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而且商品混凝土抵扣税率为6%,与建筑业拟征税率11%相比,不能抵扣的部分达5%;施工企业已购置的大量机械设备,按规定计提折旧进入成本,已无可以用作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财务处理会出现困难。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有的项目已竣工,但尚未结算,即工程结算发票尚未开具。如果某个时点开始实施增值税政策,那么这类项目一旦开具结算发票,就成为只有销项税额,没有进项税额。
第三,对工程造价取费计价造成影响。“营”改“增”是税制规则的改变,这将导致概预算编制规则将发生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要求也将发生改变。营业税根据暂定总价可以计算,增值税事先没办法计算。
与会领导还就“营”改“增”改革对房价、企业资质、账务处理等方面的影响提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最后,财政局领导表示对协会和企业提出的问题将作仔细疏理,同时强调,“营”改“增”是一项国家政策,按相关要求贯彻执行是必然趋势,针对建筑业的特殊情况,上海如何实施,将作进一步的调研。希望施工企业在税制改革上不要纠结于“改”与“不改”,而要作一些积极的思考,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以利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能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的特点。
本会自国家财税{2011]110号文试点方案发布以来,一直关注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曾约请了10多家不同类型的会员企业对“营”改“增”改革提出意见,并将意见整理汇总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今后,本会将继续关注“营”改“增”工作的进展,施工企业如对此项工作有建议和意见,希望与本会秘书处联系,本会将积极地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