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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住建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建市〔2021〕46号
 发布时间:2021-03-22 浏览:1724
  •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担,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相关规定
      (一)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按照工程项目或者企业两种形式之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按照工程项目开设的专用账户名为“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专用账户”,用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存储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以下简称工资)核算;按照企业开设的专用账户名为“企业名称+专用账户”,用于本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保证金的存储管理和工资核算。
      (二)本着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工资支付的原则,企业自行选择工程项目或者企业资质等级两种形式之一存储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开设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只能选择按照工程项目存储;按照企业开设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可以选择按照工程项目分别存储或者企业资质等级存储两种形式之一。
      按照工程项目存储保证金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中《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缴存标准按照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3—5%确定。
      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存储保证金的,存储标准调整为:1.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400万元、一级300万元、二级150万元、三级及以下100万元;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后,施工综合资质400万元,施工总承包资质甲级300万元、乙级150万元;3.企业有多个资质等级的,按照最高资质等级存储;4.未设立资质的存储100万元。
      (三)开设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的企业目前仅限于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以及直接承揽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单位。
      (四)企业用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的名称、金额应当与所替代的保证金的形式、标准相一致。
      二、推行分包单位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一)分包单位在所承建分包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分包单位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建筑工人考勤记录和实际工作量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有关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提供的代发工资支付表和有关说明,通过企业的专用账户直接把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资银行卡,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及有关信息。
      三、专用账户及保证金监管解除
      (一)监管解除情形及条件
      1.按照工程项目开设的专用账户及存储的保证金,在该工程项目完工且未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公示30日后,可以进行监管解除。
      2.按照企业开设的专用账户及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存储的保证金,在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完工且未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公示30日后,可以进行监管解除。
      3.按照企业开设的专用账户,分别按照工程项目存储的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完工且未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公示30日后,可以进行该工程项目保证金的监管解除。
      4.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重新开设了专用账户及存储了保证金的,企业原有专用账户及存储的保证金应当进行监管解除。
      5.专业承包单位未承揽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或者工资已经全部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代发的,其按照原来规定设立的专用账户及存储的保证金应当进行监管解除。
      监管解除应当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见附件),其中:在“申请企业意见”中注明解除的项目是“保证金”或者“专用账户和保证金”,在“监管解除原因”中填写“工程项目完工”或者“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完工”或者“账户清理”或者“分包单位账户清理”。
      (二)监管解除程序
      1.企业通过实名制平台提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
      2.负责专用账户监管的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分别审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本部门官网对拟解除监管的企业名单及其承建工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未收到拖欠工资投诉的,自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分别签署解除监管意见。
      3.企业持住建部门、人社部门签署同意解除监管意见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向专用账户开户行办理监管解除。专用账户开户行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解除。
      (三)企业用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替代已存储保证金的监管解除
      1.监管解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已向负责专用账户监管的住建、人社、银行提交了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单)。
      (2)企业提供的真实的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单)已经上传至实名制平台。
      2.申请监管解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其中:在“申请企业意见”中注明解除的项目是“保证金”,在“监管解除原因”中填写“银行保函替代”或者“保证保险替代”。
      (2)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单)。
      3.监管解除程序:
      (1)企业通过实名制平台提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以及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单)。
      (2)负责专用账户监管的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分别审核,对材料齐全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签署解除监管意见。
      (3)企业持住建部门、人社部门签署同意解除监管意见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以及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单),向专用账户开户行办理监管解除。专用账户开户行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解除。
      四、专用账户及保证金变更
      (一)企业原则上保持专用账户相对固定,如确需变更账户的,应当先开设新的专用账户,按规定存储保证金并将已存储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信息推送至实名制平台,然后再进行原有专用账户的监管解除。
      (二)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在实名制平台中更新企业资质信息,调整保证金的存储额度,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监管。
      五、做好工作衔接
      各级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工作衔接,不允许以实名制平台升级改造为由拒绝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办理解除专用账户及保证金监管、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待实名制平台的有关功能完善后再进行线上办理,并在实名制平台补录已办理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