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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明确建筑施工等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8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1396
  •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
      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等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需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安全总监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