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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1174
  •   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干扰和阻碍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退出本地市场,不得限制企业自由迁移。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积极推广“证照分离”改革成果,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分阶段审批,推行并联审批、数字审图、方案联审、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特殊工程除外。
      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单位一次性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