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11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实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工程保函。此次的实施细则对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
相关内容如下:
降低缴存额度
1、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实行差别化缴存制度。
2、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律不得违规新设或者变相违规设立其他各类涉企保证金。
3、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履约保证金没有清退的项目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推行工程保函
1、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将工程建设领域涉企四项保证金的缴存情况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督检查范围。
对发现违规收取、新设、变相设立其他各类保证金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要通报批评。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来源:安徽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