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公布《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决定对已实施20多年《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改。
1、提出“最小发包单元”。以下情形为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最小单元,不得再拆分发包:
(一)桩基工程;
(二)建筑单体工程;
(三)拥有独立地下室外墙的多个基坑的群体建筑工程,其对应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
(四)地下空间统一开发的、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地下工程。
2、工程发包:
合理划分发包单元,不得利用发包单元划分降低承包单位资格条件,或者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发包单元支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鼓励发包单位委托全过程项目管理的服务。
鼓励勘察、设计采用整体发包。
鼓励将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
3、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
依法限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建设工程项目;
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不达标的予以限期整改,并有权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在一定期限内发生2次及以上的,或者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对相关单位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并连带追究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