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对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管理对象,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发布时间:2021-07-28 浏览: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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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人社部公布了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
列入情形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列入期限
管理对象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联合惩戒
对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管理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提前移除条件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信用修复,请求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来源:国家人社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