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依据《规则》,省住建厅职责范围内有关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主管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改革举措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都必须遵循该《规则》。
其中《规则》提出:
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处室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形且情况紧急的,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