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1 浏览: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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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人社厅、住建厅、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一、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
二、加强项目资金安排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三、其他
工程建设领域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全面推行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来源:江苏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