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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扣押身份证……疫情期间招聘用工要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2-04-28 浏览:1101
  •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连续两次发文,要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招聘用工服务的通告

        原文如下:
        当前,本市疫情防控正处于社会面清零攻坚的关键阶段,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复工复产企业等各类用工主体的用工需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类有用工需求的用工主体,可以通过本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有正规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发布用工招聘信息。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用工主体的沟通对接,建立重点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跟踪做好用工主体的就业服务工作。依托上海公共招聘平台(网址:https://jobs.rsj.sh.gov.cn)等,开展线上定向招聘活动,促进岗位供需对接。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主体发布招聘信息要真实准确,要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内容。不得发布或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及相关互联网平台、用工主体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信息发布内容的审核,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三、用工主体在实际用工过程中,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落实必要的劳动保护和防疫措施等。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关心关爱,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置。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信息、收取押金、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五、广大劳动者在招工用工过程中如遇到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可拨打人社咨询举报电话“12333”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rsj.sh.gov.cn/)进行举报,也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2、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

        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强调,当前形势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平衡、精准稳妥的总体要求。正确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统筹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企业健康发展,倡导双方广泛协商、共渡难关。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稳妥施策。
        针对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工资支付等问题,《工作指引》逐条明确了法律适用,主要包括:
        因疫情原因,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重大事项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的,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或远程办公,无法安排的可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此外,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疫情期间由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工作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应当签署协议,切实履行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保护等义务,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方面,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因其他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此外,《工作指引》还就人社等部门完善协商调解、协同服务、预警处置等工作机制明确了一系列要求。既要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也要考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引导双方合理调整预期,尽可能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对破产、关闭及裁员的企业,要积极为劳动者搭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平台。要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对复工复产企业要加强用工指导,尤其要重视对农民工群体的关心关爱和服务保障。
        《工作指引》同时强调,要加强市、区、街镇三级的统筹联动,凝聚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企联、工商联的职能优势和三方机制作用,共同做好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团结、指导及帮扶。


        (本文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