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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7月1日起,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上调至20%
 发布时间:2022-06-01 浏览:1551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22年5月3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等三个方面作了要求。
      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一)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主要是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文件精神,对照各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与采购意向公开、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的预防超标采购、从而增加中小企业参与的机会。
      (二)采取多种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采取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三)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四)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一)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
      (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