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全部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发布时间:2023-04-03 浏览: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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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拟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支付。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合同双方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
三、实施支付担保。
发包人是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具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来源:新疆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