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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施工等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10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1211
  •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需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安全总监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