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面在房屋市政工程推行“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10月1日执行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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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全面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关于全面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要求。
第三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和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排序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招标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招标人的清标和前期考察结果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