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降低中标单位支付比例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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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明确提出:降低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降低中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比例。
一、取消2项交易服务费
取消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出租交易服务费。
二、降低4项交易服务费标准
(一)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分档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30%。保障性住房招标项目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二)降低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分档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30%。
(三)降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交易服务费标准。出让、转让交易服务费按照面积计费,调整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抵押交易按宗计费,服务费标准降低30%。
(四)降低部分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协议成交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由3000元降为1000元。
三、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附件所列省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结合实际,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四、实行收费优惠减免政策
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交易服务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交易的中小微企业,交易服务费减按80%收取。
五、其他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此前已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但暂停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补收交易服务费。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步同比例降低。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