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三条[主管部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工作。
项目负责人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五条[保障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工程技术管理能力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应工程专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质量安全责任和岗位资格要求。
第六条[承诺公示]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出具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并在明显位置公示。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在变更前,重新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第十九条[组织验收]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危大工程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到岗履职!
第十七条[危大工程管理] 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监督检查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台账,实施动态销号管理。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会同或者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投资工程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十四条[款项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建设合同应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适时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费用;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结算工程款的理由。
第七条[落实资金] 建设单位在编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时,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工程质量缺陷险等费用单独列支并及时支付。
第九条[发包承包制]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