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自2025年1月1日起,恢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应用
发布时间:2024-12-23 浏览: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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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青海省住建厅、青海省政管局发布《关于恢复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应用的通知》(青建工〔2024〕428号)。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恢复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
1、自2025年1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4〕303号)开展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2、2025年1月1日00:00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342号)废止。
二、2025年1月1日起,在评标时应将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事项
1、2024年12月20日00:00起,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将展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
2、2024年12月31日24:00之前开评标的项目,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涉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评标时投标人的此项得分仍以满分计;
3、2025年1月1日00:00之后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开评标的项目,在评标时应将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事项。
但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截图”,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通过评标系统在线访问“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查验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并以此对投标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予以评审。
来源:青海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