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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30 浏览:397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该专项实施期限为5年。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直接下达到项目为主,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目类型通过打捆、切块方式下达,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根据项目投资、分类型支持比例统筹测算确定。以上所指项目投资,是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中明确的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或中央补助基数,以及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的控制性投资或典型设计投资控制基数。
      现阶段支持领域和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二)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50%、60%、70%、70%予以支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三)水生态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40%、50%、70%、70%予以支持。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设等。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