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6日 星期一 乙巳(蛇)年五月廿一 | 联系我们

加入协会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瞭望
浙江:投标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不得要求本地业绩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304
  •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5〕2号 ),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通知》中需要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人士关注的内容梳理如下:
      1、采购人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尤其是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要求提供本地区、特定金额等条件的业绩;
      2、列明了容易被大数据分析识别的四种投标(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
      3、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计入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承担;
      4、投标(响应)资料审查力度加大。
      采购人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采购人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与供应商相关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质、许可等强制性。
      条件应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列明,不得将法律法规中非强制性要求具备的资质、许可等作为资格条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应作为实质性条款列明。
      2.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家(含)以上潜在供应商,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时,应保存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对比表及相关基础资料等。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供应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标准。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区、特定金额等条件的业绩,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要求提供以规模条件作为申请条件的信用评价、认证等条款,均为歧视性条款。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设置评审因素。凡是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已取消的荣誉、资质、认证、检测检验、职业资格等,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未以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颁发或认可的荣誉、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等,也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四种情形,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不得违规转嫁费用
      严格执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的相关规定,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计入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承担。
      投标人/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禁止参加业务
      代理机构被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暂停或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专家因处罚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属于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情形。
      投标人被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属于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