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建设中长期受制于欧美合同标准、争议解决权旁落境外的现状,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主任陈晓峰在今年两会期间,聚焦“一带一路”投资建设中的合同话语权与仲裁权问题,呼吁加快研制《“一带一路”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将涉外仲裁权依约控制在中方手中。
“我国已是世界第三对外投资大国,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参与境外能源、交通、矿产等重大项目建设。”陈晓峰指出,但在境外重大项目的法律保障上,却长期面临“合同标准受制于人,争议解决权旁落境外”的被动局面。
陈晓峰将当前我国境外建设投资面临的突出问题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合同标准受制于人,投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长期以来,境外项目的投资建设合同多由欧美知名律所起草,这些合同对投资方权利设置不足、责任过重、风险过大,导致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匹配。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国家或行业层面的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无法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有效指导。
二是争议解决权旁落境外,国际话语权严重缺失。在当前国际投资建设实践中,相关合同大多适用欧美法律,争议也多在欧美仲裁机构解决。这不仅让中国企业承担高昂的仲裁成本,我国法律专业人才也被严重边缘化,国际法律话语权亟待提升。
三是缺乏中国自主的统一标准和政策支持。尽管我国在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已有成熟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但针对境外“投建营一体化”模式的专用文本仍处于空白状态。企业在国际谈判中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面对这一系列紧迫挑战,陈晓峰认为,研制中国标准的《“一带一路”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既是破解企业“走出去”难题的迫切需要,更是维护国家利益、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来看,当前全球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通过示范文本的条款设计,可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有效防止国家经济财富海外流失。
从落实涉外法治建设要求来看,研制自主合同示范文本,推动中国法律优先适用、中国仲裁机构成为争议解决首选,是践行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要求的具体实践,有助于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
从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来看,随着我国企业在沿线国家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方式日益多元,亟须标准化的合同工具和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坚实保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陈晓峰特别提到,香港在示范文本研制和推广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战略角色。依托香港“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和国际法律服务中心的地位,可整合国际智慧,创制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维护中国利益的合同标准。尤其是他所在的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背靠49个成员国资源,可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广泛认可的理想争议解决平台,为“仲裁权控制在中方”提供坚实的制度载体。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9月,中国贸促会建设行业分会已正式授权“一带一路”建投研究院启动该示范文本的研制工作,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随即签署合作备忘录,为研制工作提供全方位支持。目前,示范文本的框架条款设计已全部完成,采用“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附件”的国际通行架构,设置了与国际接轨的20大条合同条款体系。
为推动这份中国标准真正落地生效,陈晓峰提出六点具体建议:
一是强化部门协同,推广中国标准。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商务部、财政部、住建部、中国银行等部门联合发文,认可并推广该示范文本,各部门在各自职责相关环节给予政策倾斜,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项目要求,强化仲裁约定。将使用中国标准合同文本、约定中国仲裁机构管辖,作为国家支持的重大境外投资项目的重要条件,从源头上掌握争议解决主动权。
三是依托香港优势,发挥仲裁机构作用。建议国家明确支持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的平台作用,鼓励我国企业将其列为优先选择的仲裁机构。
四是建立争议评审前移制度。在示范文本中设立“争议避免/裁决委员会(DAAB)→调解→仲裁”的递进式争议解决机制,推动争议预防前置,避免小纠纷演变成大问题。
五是加大研制支持力度。建议国家相关部门给予经费和资源支持,推动示范文本尽快完成研制、翻译和推广工作,使其早日发挥实效。
六是完善统计评估体系。将示范文本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对外投资合作统计范围,实时监测其使用比例和实际效果,为后续相关政策的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