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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维权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1〕1229号]
 发布时间:2011-12-02 浏览:8154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维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2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本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确保元旦和春节期间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建设市场管理健康、有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工作

      (一)强化工程款足额支付的源头管理。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向非施工合同签约单位或个人直接支付工程款。

      (二)加强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按照“总包企业全面负责,用人企业直接负责,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施工分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即日起,对所承揽的施工项目的劳务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与劳务企业核对已完成工作量的劳务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足额拨付,并确保在春节前及时足额结清。

      (三)强化总包单位对劳务用工的管理责任。

      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务作业、用人情况的日常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负连带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承担全部责任;用人企业对内部用人管理和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

      (四)强化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用人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支付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水平,实行计件工资的应按实结清,工资发放应制作清单并须经本人签字。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人工工资,严禁将人工工资转交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为发放。

      (五)做好处置工资纠纷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处置工资纠纷的应急预案,准备应急资金,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工资纠纷。一旦发生群体性重大事件,施工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各相关管理部门,召集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平息事态。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一)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2011年12月25日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自即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自12月15日至12月25日为核查阶段。

      (二)检查内容。一是劳务作业发承包情况;二是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情况;三是用人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四是用人企业人工工资发放情况。

      (三)检查要求。企业自查阶段。各在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照检查内容和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对所属工地自有务工人员、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保存好用工和自查情况的基础资料,同时填写“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自查情况表”(见附表一),于12月15日前报工程所在区县安质监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用工行为,各责任企业要及时进行纠正。

      核查阶段由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随机核查。核查重点是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企业,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工程款支付缺口较大、有拖欠工资可能的企业。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跟踪督查。

      三、加强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协调联动

      (一)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要按照“条线联动、以块为主”的处置模式,加强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协调机构。

      (二)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程序、责任人和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人员。方案应当于12月18日前上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送市安质监总站。

      (三)市、区(县)两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接待窗口,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处理投诉。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工资拖欠纠纷的工程项目,要及早介入协调,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

      (四)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1月21日,市区(县)两级责任部门和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确保负责人、联系人通讯畅通,应急处置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建立清欠工作一周一报制度的零报告制度(见附件二),各区(县)于每周五向市安质监总站上报区(县)范围内的拖欠工资事件及处理情况,重大事件必须做到即知即报。

      四、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款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因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闹访等事件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

      1、责令发生闹访事件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

      2、闹访事件未妥善解决前,暂停责任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暂停责任项目经理担任新项目的项目经理;

      3、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先行解决拖欠问题。

      (二)对经查实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或因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导致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或以假借索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施恶意催讨工程款行为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有违规用工行为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暂停一年内资质升级和增项处理,同时依据该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在网上或通过媒体公布。

      2、将责任企业列入不良企业名单,两年内凡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均要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3、对闹访事件处理不力的责任企业,停止承接工程项目一年;责任企业在当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闹访事件、或连续两年被列入不良企业名单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

      4、对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进行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的行为人,或卷款逃匿、拒不配合管理部门处置的行为人,报公安部门立案。

      附件:1、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自查情况表

         2、关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周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