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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5 浏览:4869
  • 沪建安质监[2012]28号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度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与监管工作计划》(沪建安质监[2012]12号)安排,现定于自3月下旬起,开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抽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四)《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五)《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1]970号);

      (六)《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沪建建管[2009]64号);

      (七)《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申报、考核补充通知》(沪建安质监[2005]第95号)。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重点为:

      1、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持证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

      3、聘用三类人员履职证明;

      4、与资质类别相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聘用情况。

      (二)在建项目安全管理情况,重点为:

      1、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

      2、现场安全状况。

      三、检查重点

      (一)2011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核不合格企业;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企业;

      (三)建筑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

      四、检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各施工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各相关行业协会及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做好宣传工作。

      (二)监督机构抽查:各监督机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抽查本区域内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总站督查:自4月9日起,市安质监总站将组织开展重点督查。

      五、检查处理

      各级监督机构将对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理。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代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