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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沪建市管(2008)12号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21 浏览:15250
  • 沪建施协(2008)14 号

    关于转发沪建市管(2008)12号文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今年1月2日本会根据建筑市场价格不断上涨趋势和会员企业的反映呼声,以协会今年第1号文《关于要求因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工程造价结算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报告》,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希望能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一个规范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市场风险的指导性意见。对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非常重视并采纳了协会的建议。日前,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现转发给你们,据此执行。
        附:《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