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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1-23 浏览:7893
  • 沪建施协(2008)03 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评价试行办法》于2008年1月14日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评价试行办法》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建设进行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评“全国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并对外省市(含各中央企业系统)推荐参评“全国建筑业诚信企业”的外省市(央企)建筑施工企业在沪的诚信建设情况提供评价意见。
        第三条  凡是本会会员的本市或进沪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可申请参加,非会员企业须申请入会后方可申请参加诚信企业评价。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行业评价时应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建筑企业资质的公司或集团的名义申请,进沪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参加行业评价时以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行为作为评价依据,但评价结果应授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建筑企业资质的公司或集团。
        第四条  诚信企业行业评价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3月份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4月底完成公示前的审核工作,5月底在公示的基础上公布最终评价结果,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上海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证书。
        第五条  参加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在考核期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企业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有关要求;
        3、进沪施工企业已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诚信手册》;

        4、未发生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事故率低于控制指标。
        第六条  “上海市建筑业诚信企业”必须做到: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信守合同承诺无失信违约纠纷,履行社会责任无有悖公德行为,恪守行规行约无恶性竞争事件。
        凡在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被评定为“上海市建筑业诚信企业”:
        1、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2、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执法部门的处罚;
        3、因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有恶性竞争行为而受到行业协会劝诫约谈或受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处罚;
        4、用行贿手段影响招投标公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5、因本单位的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群访的案件;
        6、因肆意高估冒算而被业主投诉或起诉;
        7、因污染环境、施工扰民等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8、其他各种严重违背诚信准则的行为。
        上述各项否决内容,以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本会受理并经查实的投诉为准。
        第七条  参加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建筑业企业须填写《上海市建筑业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评价申请表》,如实反映企业在考核期内生产经营和诚信建设的情况,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反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的全部市场行为)。如发现有虚假隐瞒的,取消其当年评价资格并在两年不对其进行评价。
        第八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成立由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评价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会长担任。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评价的审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秘书处对受理的申请参加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评价的材料进行核查,同时向各有关方面征询意见,而后在“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提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建设行业评价委员会审定。被评为“上海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的,由协会颁发证书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加“全国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
        第十条  被评为“上海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有效期至下一年度行业评价公布时止,企业未按原程序重新参加评价或评价未通过的,其称号自然失效。在有效期内,企业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经诚信建设评价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企业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被撤销诚信企业称号的,行业协会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对其依法进行限制的建议。
        第十二条  开展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活动,是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具体工作。本着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企业的宗旨,协会不以此作为营利的手段,除按评审、公告、发证的实际成本收取适当费用外,不增加参评企业的负担。从事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如有影响公正、公平评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