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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
 发布时间:2012-12-26 浏览:8092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总监兼项数量的认定、任职变更和核销等管理事项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关于总监任职兼项数量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已担任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是指担任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最多允许同时兼任二个建设工程的监理岗位职务(含总监)。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下列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建设工程、保障性住宅工程、国家或本市重大工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四)中规定“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基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项”,是指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一个上述建设工程总监。

      该规定中单体建筑面积的计算以设计图纸为准,工程建安造价的计算以监理费取费基数为准,保障性住宅工程、国家或本市重大工程的认定在报建时按有关文件认定。

      (三)同一工程报建项目分多个标段实施的,或同一建筑物(单位工程)内、同一委托单位的装饰装修工程,按一个建设工程认定总监兼项数量。

       二、关于总监任职变更

      (四)《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招标备案、合同备案确定的项目总监不得擅自变更;变更后的总监,其注册执业资格专业类型应与原总监一致,技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总监技术职称等级。

      (五)经招标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的,在合同备案前,确需变更项目总监的,在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后,应向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并由招标人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同意变更的,持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等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在监理合同备案后,确需变更项目总监的,在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后,应向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申办变更手续,合同备案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同步变更。

      (六)直接委托的监理合同,已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监理单位,确需变更项目总监的,须书面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后,填写变更表,持委托单位书面意见等材料,到该项目原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三、关于总监任职核销

      (七)监理合同核销后,总监任职同时核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单独办理总监核销手续:

      1、经备案的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任职期限已满,且无变更、补充合同予以调整的;

      2、经备案的监理合同已逾期或终(中)止协议的;

      3、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已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已完工,经监督机构确认,委托单位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

      4、委托单位已申请停工的;委托单位未申请停工,但经监督机构确认已停工超过3个月的。

      (八)总监核销手续办理,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填写核销表,持有关材料到该项目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办理。

      (九)项目总监核销不解除按监理合同约定该项目总监应履行的后续相关权利义务。

      四、关于信息更正处理

      (十)建设管理部门应公开和共享总监备案信息。有关人员或单位如果发现登记、发布的总监信息和实际情况不符,可向市建设交通委业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更正申请。情况属实的,市建设交通委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及时更正。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