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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综函[2013]11号)
 发布时间:2013-02-27 浏览:7354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2月2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建筑市场监管的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改进完善行政审批和动态核查,营造诚信和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行业改革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部法规司争取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出台后的宣贯工作。修订出台《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研究制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二)加强合同管理。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文本宣贯工作。组织编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用手册》,研究修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推进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组建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全国评标资深专家和稀缺专业专家资源共享。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重点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起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建造师执业信息登记管理。

      (五)健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层级监督制度。制订《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办法》。

      二、解放思想,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六)简化合并资质等级标准。出台《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研究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七)完善审批制度建设。继续完善三方会审机制,研究制订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查处、企业申报跨省业绩和中央企业申报业绩核查工作规则及企业资质变更、注销管理工作程序。

      (八)改进专家评审系统。推行网上申报和电子评审,实行专家模块化内容审查。修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编制专家审查规范性文件,提高专家审查水平。

      (九)加强申报业绩核查、举报投诉处理和审批后的动态监管,严肃处理申报资质资格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三、加大处罚力度,优化市场环境。

      (十)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十一)完善企业人员资质资格的实时动态核查。依法查处清理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出租出借资质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对短期内多次变更注册、不履行相关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重点监控。

      (十二)建立健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及时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各级诚信平台对外发布。

      (十三)继续完善建筑市场行政处罚通报制度。健全全国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报送通报制度,每半年向全国通报各地行政处罚情况。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行业改革发展。

      (十四)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完成企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信息全国互通共享,确定工程项目数据库组建方案和数据标准,出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五)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成果运用,健全建筑市场优胜劣汰的诚信奖惩机制。

      (十六)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管,出台《关于做好工程建设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建筑用工方式研究,促进建筑劳务健康发展。健全完善监理制度,研究监理工程师分级注册办法。

      (十七)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继续做好促进对外工程承包的相关工作,积极稳妥做好GPA、CEPA等协议的谈判准备和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开展建筑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