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甲辰(龙)年三月廿一 | 联系我们

加入协会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总站文件
关于2013年上半年本市混凝土用原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沪建安质监(2013)63号]
 发布时间:2013-07-18 浏览:8085
  •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2013年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计划,市安质监总站组织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开展了2013年上半年度混凝土用原材料质量监督抽检及本市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专项质量检查,现将检查和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概况及总体评价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形式,共抽取混凝土用原材料121组,涉及25家混凝土搅拌站;本市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专项检查共抽取建筑用砂38组,涉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33家,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5家。经检测,混凝土用原材料抽检合格率为85.1%,比去年同期低了2.7个百分点;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率为100%,无使用海砂情况。对检查发现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责任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
     
      检查总体评价:随着对重大工程、重点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及保障房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增强,搅拌站的质量管理有所加强,如水泥、粉煤灰等主要原材料质量好转,但砂质量下降明显,企业质量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合格供应商管理模式流于形式,部分企业对原材料原材料质量验收不够重视,原材料复试缺乏代表性等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仍需加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水泥产品质量不稳定。
     
      本次抽检25组42.5普硅水泥合格率(交货质量合约率)92%,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但有2组未达交货质量合约值。本次抽检的水泥平均强度54.5MPa,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7MPa,其中强度大于50MPa占84%,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21.5个百分点。水泥强度检测最高值60.9MPa,最低值40.8MPa,最高和最低强度相差达20.1MPa。
     
      本次抽检水泥强度最高值和最低值相差偏大的现状还没有改变,水泥质量仍不够稳定,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各企业出厂水泥富裕强度内控指标不一,再加上生产过程本身存在质量波动等原因而导致水泥质量波动性大,甚至出现1组不合格品水泥现象,必须加强水泥的进场验收,增加检验频次。
     
      (二)矿粉质量合格率下降。
     
      本次抽检22组矿粉合格率95.5%,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了4.5个百分点,其中有1组矿粉28天活性指数92%,为不合格品。由于矿粉活性指数大小直接影响混凝土质量,质量监控仍不可松懈,必须严抓严管。
     
      (三)粉煤灰质量不稳定。
     
      本次抽检24组粉煤灰的合格率为91.7%,比去年同期提高约7.7个百分点,其中有2组细度检测值超标,为不合格品。粉煤灰总体质量状况好转但不稳定。在检查中发现,国有骨干企业原灰来源稳定,产品质量比较稳定;但是个别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措施存在漏洞,忽视对经销商的管理,经销商掉包、掺假的情况仍有发生,其销售的粉煤灰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四)砂质量下滑明显。
     
      本次抽检25组砂的合格率64%,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了20个百分点;抽检25组石子合格率84%,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提高4个百分点。
     
      砂抽检不合格项主要为细度模数超标2组,颗粒级配不入区4组,含泥量、泥块含量超标3组,其中1组混合砂的细度模数仅1.9;石子4组不合格均为含泥量、泥块含量超标。与去年同期相比,砂质量下降明显主要原因是,前阶段由于市场供应紧缺,质量不达标砂混入市场,搅拌站验收环节管理薄弱,质保书验收不严,复试代表性不强,甚至降低验收标准,“合格供应商名录”流于形式,并有使用列入“黑名单”企业产品的现象。
     
      (五)管理顽症依然存在。
     
      原材料边使用边复试情况仍时有发生,人为分割检验批次问题依旧存在;水泥和矿粉质保书到位率低、矿粉质保书无法溯源等问题亟待改进。对市安质监总站[2010]50号《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执行不力,“合格供应商”名不符实。部分原材料进场验收松懈,未严格执行“一车一验”的管理要求,粉煤灰质量跟踪单等资料验收不严,有个别企业供应链无法溯源,给不良供应商留有投机的间隙;检验部门人员不足、原材料检测缺乏代表性等管理顽症还未得到有效改进。
     
      三、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一)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全市通报批评。(见附件一)
     
      (二)对供应不合格原材料责任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见附件二)
     
      (三)本次监督抽检结果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年度诚信考核不良记录档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