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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联合中建协召开“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专家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8944
  • 本会联合中建协召开“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专家研讨会

     

    著名法学专家质疑行政权力介入市场定价合法性
     
     
        11月15日,本会在京联合中国建筑业协会,并邀请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司法界、律师界的民商法专家,在北京召开“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专题研讨会。会议由中建协李蓬副秘书长主持,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志海首先向与会专家介绍了本会去年以来就“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所开展的一系列呼吁活动。会上,专家学者对该观点是否具有上位法的依据?是否符合政府行政和建筑业法制化要求?是否有利于建筑行业市场化发展的要求等问题提出质疑。
     
        近年来,北京、上海、海南、江西等十多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审计条例》、《审计监督条例》,在涉及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问题时,强制规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此举在建筑业界和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引起很大反响。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著名民商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利明(书面发言),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中国人民大学中欧私法比较研究所所长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科研中心副主任姚欢庆等知名专家认为,在涉及到当事人主体是国有单位的情况下,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进行审计,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合法的。当事人应该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关地方立法“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其出发点是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扼制腐败,这是我们应该支持的。但这种规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他们同时认为,“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立法规定对建筑行业市场化发展的负面影响值得重视。具体反映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审计直接介入民事交易活动的定价环节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地方立法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超越了《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二是“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实际是以行政定价来替代市场定价机制。基本的民事制度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三是“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的地方立法条款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为和行政权力逐步从市场中退出的精神不一致。
        此前,本会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送了专题报告,请求中建协联合全国各地方建筑业协会联合向全国人大呼吁,报告得到郑一军会长的重视,并批示同意联合各省市建筑业协会共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一不合理的规定进行立法审查的请求,6月20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已联合全国26个中央和地方建筑业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联名要求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申请。该申请认为,该规定的立法理由不充分;超越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能;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剥夺了施工企业对工程结算价款提出异议的民事合同权利;与司法实践中的判案原则相背离;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