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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1380号]
 发布时间:2014-02-17 浏览:18435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规范交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修订了《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等石油制品替代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本市注册的老旧船舶的提前报废项目。

      (四)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节能减排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对于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替代燃油的项目,根据燃料替代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3000元给予资助。对于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油的货运运输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3000元(含)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车补贴金额

      不超过10万元(含)。

      (三)对于已享受国家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补贴总额不高于本办法第四条(一)、(二)项的标准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资助。

      对于老旧船舶提前报废项目,按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0号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

      续。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审批、完工和能耗计量等证明材料;

      4、按申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指定的受理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评审。受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和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向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计划

      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复核后上报。

      3、计划下达。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核拨。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并告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

      (三)工作经费

      用于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建设交通委部门预算中。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市交通港口局要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二)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应用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中。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滞留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由市有关部门追缴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项目单位三年内申请补贴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建交联[2009]1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