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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2号]
 发布时间:2014-07-10 浏览:18183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7日


    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对有效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物和废弃物排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提高本市城乡建设绿色化发展水平。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技术进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有效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努力实现本市城乡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初步形成有效推进本市建筑绿色化的发展体系和技术路线,实现从建筑节能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新建建筑绿色、节能、环保水平明显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取得显著进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位于全国领先。

      1.新建绿色建筑。2014年下半年起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全部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八个低碳发展实践区(长宁虹桥地区、黄浦外滩滨江地区、徐汇滨江地区、奉贤南桥新城、崇明县、虹桥商务区、临港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六大重点功能区域(世博园区、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前滩地区、黄浦江两岸)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建民用建筑的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

      2.新建装配式建筑。各区县政府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的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2014年不少于25%;2015年不少于50%;2016年,外环线以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比例进一步提高。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建成覆盖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健全和完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机制。力争至2016年底,三年累计完成700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其中,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达到400万平方米。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因地制宜改善既有居住建筑能耗水平。

      (三)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着力管控增量,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着力转型发展,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走环境污染少、能源消耗低、劳动生产率高、综合性能好的建设新路;着力提升效益,完善既有建筑改造机制,推进能耗高的既有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鼓励运用多样化措施,提高改造实效。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地理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切实采用适用技术和产品,避免盲目高投入和资源消耗,科学实施绿色建筑发展。

      ——引逼结合,构建机制。在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同时,强化制度、规划、标准的约束力,综合运用土地、价格、财税、金融等手段,提高实施主体主动开展绿色行动、参与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形成推动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新建建筑绿色化

      1.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根据本市气候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建设要求,比照国际先进标准,按照“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加快建立覆盖不同建筑类型,涵盖建材、部品件、设备等,贯穿规划、设计、建造、运营、改造、拆除等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抓紧出台并实施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地方标准,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适时修订绿色建筑评价地方标准。突出实用、实效,重点研究编制本市绿色建材应用、绿色建筑检测与评定、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绿色生态城区控制指标体系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加快制订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指标等。

      2.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管。在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立项审查、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总体设计文件征询)、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验收备案等各环节,严格落实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在土地出让环节,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指标纳入出让条件,在编制出让文件时予以注明。在立项审查环节,应当增加绿色指标的审查内容,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审查制度。应当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增加绿色建筑相关指标审查内容。在规划审批环节,应当在核发规划条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书时,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实施要求。在初步设计审查(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环节,应当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审查(征询)内容。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应当组织编制相关技术审查要点,合理简化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程序,严把设计文件审查关,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设计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强化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建设的项目,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3.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强化规划指导,引导区域绿色生态建设,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探索以开发区或功能区、低碳发展实践区等为单位,组织编制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导则,明确发展目标、路径、相关措施,明确空间利用、绿色建筑、绿色交通、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水资源保护、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绿化、材料和废弃物回用等控制指标。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导则中相关绿色生态指标要求,应当纳入城乡规划,作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在规划审批管理中予以落实。已批准正在建设的六大重点功能区域、八个低碳发展实践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理念,优化区域规划和项目建设,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鼓励其它有条件的开发区、功能区及郊区新城、新市镇申报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

      4.提高农房绿色建设水平。组织本市郊区农房建设现状和需求调研,开展农民集中建房绿色化技术路线研究,制订农民集中建房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开展绿色农房建设试点、示范,切实推广应用预制装配式、节能门窗、绿色建材、被动式改善保温隔热通风性能、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利用、污水处理等技术。编制农民个人建设绿色农房推荐图集,加强绿色农房和绿色建材的宣传,免费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推进“安全实用、节能减废、经济美观、健康舒适”的绿色农房建设。

      (二)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和绿色施工

      1.完善土地供应项目落地机制。发挥好土地供应源头管理作用,细化土地出让征询管理流程,做好土地出让前期征询工作,并在编制出让文件时,注明有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在每年区县建设用地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不低于规定建筑面积比例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区域统筹、相对集中”的原则,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内环线以内、徐汇滨江、浦东前滩、世博园区、临港地区、虹桥商务区等重点开发区域、大型居住社区、郊区新城等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应当率先建造装配式建筑;可建住宅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和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集中建造装配式建筑。同时,结合装配式住宅项目落地,同步推行住宅全装修。除独立式、联排式住宅外,装配式商品住宅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实施全装修。

      2.完善建筑工业化技术和标准。逐步完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和剪力墙结构、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大力推进材料部品化,注重防水构造、抗震性能及材料的研究,加快发展建设工程预制和装配技术,重视模数协调标准研究,加快形成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检测、验收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及相关图集、工法。加快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公共建筑设计规程、工业化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装配式住宅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等编制,抓紧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体系设计规程和混凝土构件制作、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等的修订,及时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和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3.完善装配式建筑监管体系。围绕建筑安全和质量,加快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从工厂到现场、从部品件到工程产品”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构配件生产企业等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安全质量影响较大的构件、部品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探索建立预制构件部品目录管理制度。健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编制并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要点和安全监督要点,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研究制定适应装配式建造的从业人员与队伍管理规定,合理减控现场施工劳务人员数量,提升施工劳务人员岗位技能水平。

      4.大力推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技术规程,强化施工现场节电、节水和污水、泥浆、扬尘、噪声污染排放管理。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制定并实施绿色施工方案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绿色施工和文明施工情况监管和考核评价。完善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增加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资源化利用相关考核内容。调整建筑施工万元产值用电、用水能耗考核指标,建立施工能耗公示制度。以创建绿色施工样板工程和达标工程为抓手,以八个低碳发展实践区、六大重点功能区域为引领,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创建全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2014年,特级企业创建率达到100%;2015年,一级企业创建率达到100%;2016年,二级企业创建率达到100%。

      (三)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加快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精神,加快实施对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与能耗监测平台的联网传输。到2015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1+17+1”(1个市级平台、17个区级平台、1个市级机关平台)能耗监测系统,实现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实时监测及数据上网传输。建立相关设备维护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和经费。其中,属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建筑产权的相关维护管理费用,应当纳入政府部门预算和企业物业使用支出。

      2.优化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机制。健全和完善机关、商场、宾馆、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各类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研究出台不同类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在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管理制度的同时,探索建立各类公共建筑能耗对标、限额管理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超限额用能(用电)惩罚性电价政策,完善并严格节能执法监察制度,形成有效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机制。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探索开展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或节能量交易,对超碳排放总量配额或超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采取强制节能改造、购买碳排放配额或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节能目标。

      3.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既有建筑改造。总结提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创建经验,以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开展以空调、电梯、照明、非节能门窗、锅炉系统改造为主,增加屋顶绿化、墙面绿化、遮阳设施等综合措施的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改造。结合绿色建筑,积极推进屋顶绿化、建筑墙面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到2016年,结合绿色建筑新增立体绿化60万平方米。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物业使用管理水平,降低建筑运行能耗。稳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前提下,切实开展“平改坡”、门窗、外遮阳等节能措施改造。

      (四)加快适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

      1.加快配套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围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积极开展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以及结构、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系统、被动式节能措施、高效空调、带热回收的新风系统等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广适宜本市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带热回收新风系统、雨水收集、河道水利用等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电梯及节水器具等。定期编制和发布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示范活动。

      2.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建设一批太阳能光热、光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示范项目。落实本市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要求,在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中修项目,结合项目实际,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对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的新建民用建筑,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鼓励采用循环利用材料,生产绿色建材产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设备评价标识制度和目录管理制度,引导纳入政府采购,淘汰落后建材、设备。通过标准规范制订,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发展利用,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继续编制和发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检查,加强建材应用备案管理,建立建材质量可追溯机制,严禁性能不达标的建材流入市场。

      4.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和资源利用。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废弃混凝土、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将废弃混凝土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建筑拆房工地和在建工程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当遵循《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向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严格控制废弃混凝土、建筑废弃物排放,探索实施排放收费和资源利用奖励制度。健全和完善废弃混凝土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加大废弃混凝土、建筑废弃物在工程项目中的资源化利用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成立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机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文广影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管理委,通过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有序开展各领域的绿色建筑发展。

      (二)强化责任考核。依据本行动计划目标要求,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健全责任机制和绩效考核办法。将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对区县节能减排考核和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合理设置分值权重,按年度对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国有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三)强化政策激励。落实本市建筑节能扶持政策,在政策期限内,对符合示范要求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6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示范项目,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市级财政再给予20元/平方米配套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改造投资额的50%)。同时,及时修订完善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对策措施。探索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鼓励金融资金、社会资金以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强化工作导向。完善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市文明工地等评奖办法,对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居住项目、绿色建筑三星级公共建筑项目、预制装配率较高的工程项目,以及绿色施工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做得好的工程项目,加大评分分值,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奖,并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将企业绿色建筑建设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五)强化能力建设。加强产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构配件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技术、节能减排。鼓励工业园区引入符合条件的构配件企业,优化构配件生产供应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创建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采取引导措施,鼓励开发、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科研和咨询服务等单位组建产业集团、联合体或联盟,打造完整产业链;鼓励有实力大型施工企业,走设计、施工一体化道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绿色建筑咨询和检测、建筑能效测评、节能量审核等机构水平。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培训,将相关知识列入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重要内容。建立产业工人实训基地,建立培训考核上岗制度。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加强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人员开展绿色规划与设计竞赛。

      (六)强化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平面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增强市民对绿色建筑和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技术服务和宣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举办不同形式的绿色建筑推广会、博览会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附件:上海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重点工作任务和分工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