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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浅谈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6479
  •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至此,从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实行“营改增”试点起推广至建筑业,建筑业“营改增”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但是在推行的初期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收入下降,产值缩水。“营改增”后,税制由价内税的营业税转变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在确认收入时,税金不确认在收入内,相较于以前营业税价内税,直接导致企业收入下降,产值规模缩水。同等条件下,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后,收入下降约9.9%。
        税负增加,效益流失。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营改增”后,税率由营业税的3%上升至11%,虽然增值税的性质可以层层抵扣,但抵扣的前提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何况建筑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做为建筑业的主要成本的“人、料、机”进项发票的收取、抵扣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将直接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一是施工企业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费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却无从收集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与原来的3%营业税相比,税负增加了8%,势必会转嫁给施工企业。二是建筑材料的来源方式较多,进项税抵扣难度大,有些建筑工程所处地域偏僻,受当地地域性限制,一些大宗材料、土方、地材及零星材料基本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三是机械租赁供应商的选择影响税负。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适用增值税税率17%,鉴于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忠于利润租赁公司很可能选择小规模简易征收,那么税率适用3%,势必增加施工企业的纳税成本。
        纳税方式的改变,会导致公司现金流压力增大。鉴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分布广,"营改增"之后,征收机关由属地的地税改为国税,征收方式采用“项目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总部集中清算”,纳税时点在确认收入时,同时确认销项税,缴纳税款,由于通常建设单位在验工计价后,并不会立即支付工程款项,且从其所应支付的计价款中直接扣除预留质量保证金等款项,但当期的应交增值税必须当期缴纳,而计价款项收取滞后,预留质量保证金则必须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才收到的,因此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出增加,从而导致企业的资金紧张,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投标报价构成发生变化,标前测算体系改变。建筑业“营改增”将对投标体系产生影响。根据《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建标造[2014]51号),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税金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税金的计算规则。“营改增”后,投标书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等直接成本将不含增值税,由于建筑业的复杂性,投标书编制阶段很难预测材料成本能否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为了提供比较准确的报价,需要调整自身的各种相关预算。
        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
        虽然初期建筑业“营改增”会经历阵痛,但长远看用好税制改革这一利器,可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筑企业应以此为契机,掌握政策精髓,用足用好税改政策,切实的为企业创造税收效益。
        1、高度重视,全员参与
        增值税的征收机关是国家税务局征收环节比较严格,对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行为甚至上升至刑法量刑,“营改增”涉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建筑企业管理层要高度重视,全员参与,积极应对,打一场应对“营改增”的攻坚战,务求取得全胜,确保企业税改平稳过渡。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
        建筑业生产经营链条长、经营范围广、施工地点分散、项目流动性大,为防控管理不当带来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建筑企业需建立专门的税务机构,健全责任体系,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交流,按照内部税务管理坚决服从于外部税务监管的要求,健全税务管理责任体系:一是以法人为载体,明确分支机构和项目部的责任,进行“纵向到底”的增值税管理。二是明确营销、签约、采购、开票、收票和付款等各个业务系统的职责,进行“横向到边”的增值税管理。三是分阶段建立责任制度:税改实施准备阶段,建筑企业应根据增值税要求重点做好管理模式调整、制度流程的梳理工作;税改运行阶段,应重点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明确进项发票的取票部门、要求、抵扣和认证时限,销项发票的管理部门、开票流程和要求、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做好工程结算和现金流管理(严格根据业主付款节点收款,加强催收清欠工作,做到收款时间与纳税时间的一致,减少垫税导致的现金提前流出),按时缴纳税款(准确计算应交税款,及时清算各项目应交税款,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严防增值税欠税风险);税改总结提高阶段,重点加强对经营模式的改进、制度流程的完善及存在问题的整改。
    商务合约和投资部门作为经营的前端,对税改的成败起关键作用;法律和审计部门作为过程控制,对税改的风险大小起决定作用;财务资金部门作为后续的信息反馈,对税改的成效起验证作用,部门之间必须进行沟通统筹联动。
        3、调整管理模式,实现制度流程再造
        调整投标报价和合同管理模式。建筑业现行市场营销的投标报价在目前合同文本下为含营业税价格,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为此各单位商务部门在投标时必须按照住建部新的招投标计价规则和增值税的要求,将投标报价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合约管理对合同条款中的价格标准、发票取得、付款方式等涉税重要事项的规定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成本管理模式和采购模式。建筑企业现有成本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基于建造合同模式下的管理,缺乏对成本组成部分的个性化管理,要注重对各成本组成项目所含进项税额的管理;对于采用集中采购模式的企业要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税改后,要筛选供应商库,确保对方能够提供专用发票。
        调整机构管理模式和税务管理模式。增值税“项目就地预缴、机构集中汇缴”的模式,要求公司各法人单位加强对分支机构和项目的集中管控,而目前公司的项目分布范围广、分支机构多,管理链条长,税改后必须在加强项目和分支机构管理、调整管理方式、裁短经营链条、上收税务管理权限上下功夫。
        全面梳理制度。根据增值税法规及“营改增”政策,全面梳理和修订公司招投标、合约、法务、市场与项目管理、投融资、考核、内控、财务与税务管理有关制度;尽快制定增值税操作指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制度。
        进行流程再造。为实现减负增效的目标,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明确发票的申请开具、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和纳税管理流程。从发起人员至财务人员,最后至税务专管部门的核准,对各环节的时限给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税款缴纳及纳税申报主体。
        4、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针对建筑项目多、分布范围广、经营链条长的特点,以“互联网+税务”为手段,通过研发税务信息系统和做账软件进行精准税务管理。建筑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增值税管理配套软件的研发,开发纳税管理、电子申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及账务自动生成等互联网+新技术,确保税控信息准确,提高税务管理效率。
        5、加强学习培训,掌握政策精髓
        认真学习国家“营改增”政策,截止目前,国家就“营改增”已经下发了26个文件,加上原有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增值税法规,已达561个,数量之多,内容之复杂,这对实行20多年营业税的建筑企业来说是需要认真学习的,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充分研究增值税与营业税管理的区别,弄清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的特点,理解增值税的纳税依据,明白销项发票开具、进项发票认证与抵扣时限、纳税时间和地点的要求,掌握增值税“以票控税、层层抵扣”的政策精髓,提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管控增值税税务风险;精心组织培训,通过培训引导管理层和普通员工认识新旧税制的变化、税改带来的挑战和改革的积极意义,帮助基层工作人员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为税改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家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面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新的课题,建筑企业要把握好对内、对外工作的节奏和力度,主动稳妥地开展税改应对工作,借助互联网+信息、大数据管理等高科技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实现税企良性互动,确保税改平稳过渡。
     
     
    (赵鹏飞 王韦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