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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教育培训职能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6-03 浏览:14412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建规[2003]74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教育培训职能的批复

    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沪建施协(2003)第04号文收悉。为全面落实市建委沪建经(2003)246号文中有关教育培训方面的职能,经研究,现将有关教育培训职能明确如下:

    一、教育、培训的规划和大纲的制定工作

    根据本市对建筑施工行业人才的总体要求,制定行业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大纲。

    二、生产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以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为主要培训内容。经认定的考试机构考核,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协会,可向合格者颁发协会自行印制的合格证书。

    三、企业项目经理、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一)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

    1、按建设部、人事部颁布《建设从业资格目录、从业资格标准》对专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经认定的考试机构考核,由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合格者颁发《国家从业资格证书》。

    2、根据行业需要,针对施工管理等人员(例如原五大员)开展的岗位资格培训,经认定的考试机构考核,可向合格者颁发协会自行印制的《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行业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培训(例如注册建造师、造价师等),继续教育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按有关法规,协会开展并组织此类人员的培训,向受教育者出具受教育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受教育情况记录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

    (三)协会必须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考试机构,由其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考核,考试机构应向申请考试者出具考试成绩证明。协会根据考试成绩,向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关证书。

    四、关于教育培训机构
    协会须从委颁布的建设类教育培训机构中选择教育培训机构。

    五、关于考试机构

    协会须委托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开展考核
    (试)工作。上述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划、培训大纲、考试题库须商委教育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协会制定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和内容、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特此批复。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