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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7)65号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646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郑政文〔2013〕2 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郑州市实际,决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自2017年12月20日起,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审批环节
      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在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工程须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中。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应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未达到项目应执行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就规划部门征求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提出意见。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建设环节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相关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委托设计或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三)施工环节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新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绿色建筑监管,细化完善监管制度,严把施工过程绿色建筑关,让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成为常态。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绿色建筑节能措施,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绿色建筑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对节能原材料复试合格再应用于工程实体;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执行节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进行节能旁站。     
      施工单位在工地现场显著部位设置标示标牌,明确建筑节能信息(含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等级)和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保证该项目建筑节能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参建各方遵守绿色建筑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四)验收环节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绿色建筑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备案。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
      全面推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加大评价标识推进力度,强化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引导,加强对标识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
      对全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全部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星级保障性住房除外),其中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取得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四、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技术
      加强绿色建材技术产品推广。推动建筑节能与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体系和材料规模发展,建筑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建筑结构钢材,推广应用满足节能需要的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标识门窗等,鼓励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加大文明施工监管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绿色施工带动文明施工,培育能起到引领作用的示范工地,特别是申报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项目,以点带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动太阳能建筑光热一体化、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引导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采用可持续的节能环保新能源。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绿色建筑统一领导及统筹安排,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工作,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工作发展。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做好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确保新建工程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到位;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对已取得设计标识的要明示绿色建筑信息,在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节能措施等信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绿色建筑有关管理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二)强化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咨询机构,提供绿色建筑全过程咨询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各管辖区域内的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目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四)完善激励机制。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应资金补贴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范围内的项目,除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外,对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给予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对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给予1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其奖励资金由市、区(各开发区和市内五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摊。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该奖励标准执行。
    绿色建筑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暂定3年,2019年、2020年标准参照2018年执行。
      对不按照绿色建筑或建筑节能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参与建设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创新)奖、市新技术示范工程奖、市绿色示范工程奖、市优质结构(结构商鼎杯)工程及“商鼎杯”等各类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
      (五)加强宣传培训。制定绿色建筑培训计划,对全市规划、设计、审查机构、施工、监理、质监、物业以及绿色建筑咨询等单位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培育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人才,同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宣传,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政策措施,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绿色建筑,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良好态势。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9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