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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关于开展2018年春节前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建建管联(2017)1068号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6545
  •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7〕3号)、《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 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上海市防范建设 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沪府发〔2006〕28号)、《关于开 展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专项督查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775号)等文件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将联合开展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具体由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交通工程除外)。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协议)支付工程款情况;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协议)向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情况;
      (三)参建各方人工费支付台账登记工作落实情况;
      (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台账登记工作落实情况;
      (五)施工企业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规定开展登记情况。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将结合《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专项督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并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为企业自查阶段。
      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照检查内容和相关管理文件规定, 对所属工地自有务工人员、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保存好用工和自查情况的基础资料,同时填写《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报工程受监安质监站(建管所)。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用工行为,各责任企业要及时进行纠正。
      (二)核查阶段
      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春节前,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区安质监站(建管所)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指定或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督查。
      各区安质监站(建管所)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表》(附件2)分别报市安质监总站市场监管科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2018年1 月4日前将2017年度本区域清理拖欠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工作开展情况(含截止2017 年12 月31 日专项检查 阶段进展情况)分别报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2018年春节后一周内将本次专项检查总结情况分别报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监管,强化分工协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定期沟通情况,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市 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应当设立接待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欠薪纠纷事件,并公布电话,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确保投诉“有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应当在清欠行动开展前将负责部门、接待窗口地址、负责人、联系人的信息分别报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所属省市进沪企业的欠薪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各公安分局对负责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分别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供给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协作联系。
      (二)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明确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负责确保工程款按时结算和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要负责监督参建各方落实实名制管理、人工费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等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 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存在工程款支付结算纠纷,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三)加大欠薪惩戒力度,严肃查处欠薪案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对克扣、无故拖欠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列入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按规定对其实行联合惩戒,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专项检查期间查处的典型欠薪案件,要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向社会集中公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对查实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引发建筑业农民工欠薪矛盾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手册、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等处理,
      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50号),暂停其在本市建设工程的投 标报名。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 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置发生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