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甲辰(龙)年三月十六 | 联系我们

加入协会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局委办文件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8)151号
 发布时间:2018-04-09 浏览:10391
  • 市房屋管理局,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全面实现2018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2018年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部署要求,我委制定了《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
     
     
    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全面实现2018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按照“综合施策、科学治理、突出重点、平战结合”的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监管机制,督促建设、施工、监理、拆房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为重点,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监测监控、强化督导考核等措施,全力开展扬尘治理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得到落实,切实降低扬尘污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措施
     (一)建设单位
     1、全市所有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应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在承发包合同中确定。明确施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防治费用金额。
     3、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郊区城区和新城、大型居住区、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和任何一场界距离学校、医院、敬老院、图书馆、居民住宅小区小于100米的建筑工地,未安装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未开工的,拆迁工程现场裸露地面视同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必须采取覆盖抑尘网、绿化、硬化等措施,定期洒水。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制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方案要结合工程实际,明确不同施工阶段的主要污染源、防治措施,并逐级明确责任人。并将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标准和方案落实防治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清洁。
     2、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挡,不得留有缺口,符合高度要求,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3、外环以外、郊区建筑面积在8000平米、外环以内的中心城区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以上的施工项目,应在围墙和塔吊大臂全数安装喷淋降尘装置。
     4、建筑工地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施工便道、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放地应做硬化处理。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区、钢木材加工区要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应进行绿化,不得有土地裸露情况。
     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5、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有效的车辆冲洗设备,安设车辆冲洗槽,冲洗槽旁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池,所有车辆出场前必须冲洗。
     施工单位应专门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车辆和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保洁工作;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所有车辆出场前必须冲洗车轮、车身,确保不带泥,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6、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挡和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7、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以及任一场界距离学校、医院、敬老院、图书馆、居民住宅小区等敏感性建筑小于100米的施工项目破拆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等作业时,应采用混凝土静力切割等低音低尘设施设备,严禁使用夯锤、镐头机械、爆破等措施拆除。
     8、施工项目在基坑开挖、拆除临时支撑、混凝土构件、清除土石方、建筑垃圾等作业时,应配备移动喷雾降尘设备,严禁无任何抑尘措施作业。
     9、施工项目在预拌砂浆筒仓材料进出、木加工以及其他高噪声高扬尘加工作业时,均应全封闭作业环境,并设置规范门窗,严禁露天作业。
     10、施工现场严禁烟尘排放。不准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和橡胶、塑料、垃圾等物质。
     (三)拆房作业
     1、达到规模要求且符合安装条件的拆除工程工地,应在办理开工手续时提交已落实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相关证明,并在安装空气在线监测系统后方可开工。
     2、拆除工程应在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涉及房屋征收的拆除工程工地,应根据征收进度和现场环境,在具备封闭条件的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建筑垃圾的破碎、翻渣等作业时,应采取预湿和喷淋抑尘措施。拆房工地降尘设备安装率达到90%以上。
     采用机械拆除方式施工的拆除工程工地必须采用洒水、喷淋等湿式作业法。采用人工拆除方式施工的拆除工程工地应做好围护工作,并在确保房屋结构稳固及作业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提早2至3天采取预洒水除尘措施。
     4、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项目,应外围搭设脚手架,从顶层至整个建筑物,建立形成封闭区域后,方可实施拆除作业。
     (四)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主要监管内容,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大气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责令停工整改。
     2、监理单位应将发现、指出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记入监理日志。
     三、应急处置
     当市气象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预测预报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时,暂停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房屋拆除等作业,暂停土石方工程,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暂停上路行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履职尽责相结合,防治工作必须“抓早、抓细、抓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到建设工地各参建单位。各管理部门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做好宣传动员,强化社会监督。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行为,进行通报约谈;对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接受通报、约谈和行政处罚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项目文明工地称号评选。
        (二)完善机制,强化监管。各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整治标准和监管措施,做到常态监管、达标治理、彻底整治。
     (三)鼓励创新,倡导高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等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抑尘固化技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进一步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减少建筑扬尘的排放。并通过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道路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