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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江西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十个一律”措施的通知 赣建安委(2018)34号
 发布时间:2018-07-30 浏览:5638
  •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行业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制定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是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一律停工,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凡是违法转包分包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三、凡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超资质承揽业务的,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四、凡是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一律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全面停工整改。
      五、凡是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规定审核、审批、专家论证或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六、凡是三项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无效的,一律不得上岗,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罚。
      七、凡是未办理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应资质的,一律不得承揽安装拆卸业务,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罚。
      八、凡是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一律全面停工整改。  凡是责令停工而未停止施工的、整改后未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复工的,一律约谈企业法人并依法从严处罚。
      九、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擅自动火作业的,一律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十、“四口五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