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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8)226号
 发布时间:2018-07-26 浏览:7136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黔南州城乡建设和规划委员会,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 产业大招商突破年行动方案><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12 号)要求,结合《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数开展第三方评估反映问题的整改清单》,我厅制定了《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抓好工作落实。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5日
     
     
    附件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 产业大招商突破年行动方案><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12 号)和《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方案》(黔建
    法通〔2018〕69 号)要求及厅领导批示精神,针对《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数开展第三方评估反映问题的整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监管,推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除依法依规设立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应取消的保证金要确保全部退还到位;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于2018年10月底前返还完毕。同时,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取消、保留的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二、整治内容(重点工作)
       (一)加强对保留的四类保证金的管理。对于保留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额度。工程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 年第23 号令)相关规定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退还前,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可暂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缴纳,积极与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沟通协商,可实行差异化缴纳办法,对信用良好、近3 年及3 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可降低缴纳比例,对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二)严格清理和退还各类保证金。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积极行动,逐个项目、逐个企业进行清理,进一步摸底排查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缴单位、收取金额等情况,以及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工程项目、收缴单位、应返还金额等情况。对应退还的各类保证金要按规定退还到位,不给企业资金带来压力,确保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对于4 项保证金之外擅自设立的其他各类保证金一律予以废止。
        (三)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积极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充分运用担保手段,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探索使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相关保证金。进一步强化招标文件备案管理,防止招标人限定保证金形式、要求或者变相要求除保留保证金以外的押金等其他保证金。各级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规性审核;对超标准收取保证金或强制要求缴纳现金形式保证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
        (四)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建筑施工筑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不属于保证金范畴。建设、施工、监理、安全监监督机构要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工〔2007〕278 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安全生产费审查支付时间按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时间,合同未约定时间的,建设、监理单位自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申请5 日内应完成审查,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认同并在3 日内支付,对不按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各级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规依法查处。对需安全监督机构机构核查的,安全监督机构机构应在收到经建设、监理同意的支付申请3 日内应完成审查,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认同。各级安全
    监督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的检查,确保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五)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擅自增设新保证金项目,以及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的、擅自提高收取标准及数额的、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对企业反映的涉企保证金违规问题及投诉,要及时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监督检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我厅将对市、县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抽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办法。加强舆论宣传,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请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照以往惯例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7〕293)号要求汇总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7 日前报送我厅建筑业管理处。